关于开展评选表彰中医药教学名师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张民发布时间:2016-09-12浏览次数:328

各教学单位及部处:

为充分展示新中国中医药高等教育60年辉煌办学成就,促进中医药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与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升,根据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关于做好评选表彰中医药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推荐工作的通知》精神,决定在我院开展中医药教学名师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评选范围:从事中医学类(含民族医药)、中西医结合类、中药学类专业人才培养一线的在职专任教师(含返聘教师、终身教授)。受过法纪、政纪处分者不得参评。

二、评选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学风正派,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受到广大师生的敬重和爱戴。

(二)从事中医药教学一线工作20年及以上,具有教授等相关正高级职称,以担任中医药理论和实践课程(含民族医药课程)教学的教师为主。

(三)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每年承担的各层次教学工作量达到本单位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要求。

(四)教育理念先进,注重教学方法与手段的创新,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受到师生和同行的广泛好评。  

(五)教学内涵建设与教学改革成效显著。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改项目或课题,并已结题。

 2.获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第一)。

 3.发表2篇及以上中文核心期刊收录的教研教改论文或主编出版1部教改教研专著。

 4.省部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或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负责人[精品课程视频公开课、精品资源共享课、品牌专业或特色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含虚拟仿真实验中心)、教学团队、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卓越人才培养项目等]

 5.主编、主审出版中医药类专业国家统编或规划教材及行业规划教材。

 6.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及以上各类竞赛(含大学生“挑战杯”等)获国家级二等奖、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本科生、研究生毕业论文(设计)获省级及以上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7.作为课程或教研室负责人,注重教学团队建设,培养青年教师成效突出。

 8.积极参与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是省级以上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等师承教育专项的指导老师。

(六)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专业教师临床工作及带教经验丰富,中药学类专业教师成果转化、社会服务成效显著,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七)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在同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科研反哺教学成效显著。

(八)本次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国医大师不参与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在职干部不参与评选。各省级推荐单位原则上推荐处级干部不超过1人。

(九)涉及推荐人选教学年限、任职时间等均截止到2016930日。

三、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由向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

(二)各单位在验审的基础上于2016913日下班前将中医药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推荐汇总表(附件2)和中医药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推荐审批表(附件3)及推荐人选有关证明材料(13份)报至教师发展中心。推荐人选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近年来能反映教学水平、学术水平、技术水平的代表性论文论著复印件;近年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等表彰奖励证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等,装订成册,贴上目录清单,一人一袋。

(三)学院推荐。教师发展中心将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推荐并进行公示(包括姓名、主要事迹和成果)。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上报省中医药管理局。

省中医药管理局会同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提出我省5名预审推荐人员报送国家中医药高等学校教学名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终审后确定全国表彰名单。

 附件:中医药高等学校教学名师评选指标体系.doc

 附件:中医药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推荐汇总表.docx

 附件:中医药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推荐审批表.docx



 教师发展中心  

                         2016.09.12